6 深圳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议
国际经验来看,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基座。目前,天津、重庆、上海等地已经走在了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前列,深圳拥有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内的全国最为完备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应借助监管层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大发展的机遇迎头赶上,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6.1 以券商柜台交易市场为基础构建深圳场外交易市场
深圳以柜台交易市场为基础组建场外交易市场,有如下几个有利条件:
(1)避免与国务院现行决定相抵触。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如果深圳仍采取新建股权交易所的形式设立场外交易市场,就面临违反《决定》的风险。
(2)降低上柜企业转板的制度成本。证监会不再倡导以新三板扩容的方式建设场外交易市场,而有意以柜台交易市场的形式组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的格局下,证监会决定上市规则的制定、新股发行审核等关键事项,证监会倡导的全国统一监管的柜台交易市场,将在规则制定上更好地与现行制度相衔接,降低上柜企业转板的制度成本。
(3)为私募基金提供退出通道。深圳是全国私募基金业的重镇,柜台交易市场提供了券商的优质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有效拓展退出渠道。
(4)深圳已经具备良好的柜台交易市场筹备基础。作为本土券商,国信证券已经构建了完整的柜台交易业务方案,以现有客户和服务网络为基础,在国信服务网络所覆盖的范围内为深圳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6.2 制定合理的上柜交易规则,推行做市商制度
天津OTC市场的上市门槛是最近连续两年盈利,累计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要达到500万元。建议深圳市统筹考虑,总的原则是设立相对较低的门槛,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股份流通平台。为解决这些企业的流动性问题,由国信证券提供做市商服务。
6.3 构建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人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这对OTC市场建设尤为重要。由于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小微企业进入门槛低,发行证券数量少、价格低、流动性差、风险大,尽管有证券公司提供做市服务,仍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6.4 设立转板及退柜机制,连通场内场外两个市场
深圳有全国最为完备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交所拥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交易系统,设立合理的转板及退柜机制,可将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建立一种相互连通的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进入到交易所市场,从而使发展好的、有潜力的企业上升到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对于不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指标不再符合柜台交易标准的企业给予退柜处理。日前,深交所已经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建议由创业板退市的公司转入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7 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对券商经营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作为新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核心机构,证券公司将从中获益匪浅,主要体现在业务规模扩大、产业链条延长和盈利模式拓展等方面。新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通过专业辅导获得财务顾问收入,通过做市商获得做市差价收入,通过企业转板获得承销保荐收入。鉴于此,券商应该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7.1 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对券商的影响
1. 提高财务顾问收入
企业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之前,券商可以通过自身的专业投资银行力量优势,提供如财务、法律专业问题咨询等专业服务,获取财务顾问收入。场外交易市场业务扩容后,挂牌公司数量将大幅增加,这将为国内券商带来更高的推荐费收入。
2. 增加做市商收入
按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股份转让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即买卖双方在主办券商提供的平台进行搓合交易。今后,这一方式将发生变化,场外交易市场将引入做市商制度,即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均(或主要)由做市商连续报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低买高卖可以赚取差价,并维护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制度为券商带来的买卖价差收入有望占整个新场外交易市场业务收入的五成左右。
3. 增加承销保荐收入
转板制度理顺后,有更多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公司可以转板到创业板、中小板等资本市场。券商在辅导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发掘有潜力的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券商“承销+保荐”模式的优势,增加保荐和承销收入,并且,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保荐承销费用,而是一项长期收入来源。
7.2 券商的应对举措
1.券商应积极发挥区域性柜台市场建设的主导作用
券商应该抓住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机遇,发挥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券商可以尝试在试点省份与当地政府合作搭建区域性柜台交易平台的方案;或者以券商现有客户和服务网络为基础,尝试建立独立运行的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
2. 券商应以柜台交易为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券商应该以柜台交易业务为基础,在企业上柜之后,发挥投资银行的专业力量优势,为上柜公司提供全价值链的增值服务,如财务、法律专业问题咨询;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市辅导等,帮助企业更好地成长。当上柜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之后,帮助上柜公司实现上市,或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整合上柜公司等方式,实现场内、场外两类平台的对接。为地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提供阳光化、规范化的股份转让服务,有力促进地方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刘忠燕,卢紫珺,李秋月,略论中国场外交易市场风险的制度特征及特殊性,现代财经,2010(4)。
- 胡淑丽.论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功能、主体定位及制度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 陈丽风,我国“新三板”的现状及其挂牌标准,中国证券期货,2011(11)。
- 贺川,循序渐进推出新三板转板制度,中国金融,2011(12)。
- 于佳,新三板助力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发展,中国金融,2011(05)。
- 皮海洲,“新三板”不是中小投资者的“创富板”,武汉金融,2011(02)。
- 陈汉平,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再思考,武汉金融,2011(12)。
- 李响玲,试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导报,2010(09)。
- 秦洪军,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及其启示,金融与经济,2010(08)。
[10]张宗新,徐冰玉,上海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模式与路径,新金融,2010(1)。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