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中国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金融业是“营改增”最后也是最难啃的骨头,一是因为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贡献的营业税总额仅排在建筑业之后,占到营业税总额的近20%,“营改增”影响面极广,既会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也许还将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博弈。二是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定,金融服务也不同于具体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目前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方案,国家有关财税部门以及诸多金融机构仍处于紧锣密鼓的调研和多方会商阶段。那么,从券商的角度来说,“营改增”对利润表和具体业务有何影响?此前李克强总理在博鳌论坛演讲时曾提到,预计今年“营改增”将给企业减少5000亿的税负,这个大蛋糕券商能分到多少?
企业总体税负影响不大
证券行业目前承担的营业税率为5%,其他附加税按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费3%),合计的税率在5.4%左右。改为增值税后,征税范围基本一致,税率为6%。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后者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存在税负转嫁的空间。
表1 金融业增值税计税主要条款
税率 |
6% |
计税销项税基 |
贷款服务(利息及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 |
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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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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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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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租业务视同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不动产租赁11%,有形动产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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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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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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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香港投资人买卖A股和互认基金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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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信证券博士后工作站
总体来说,“营改增”利好金融行业利润释放和优化费用支出结构,但对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与其说是一个政策大红包,不如说是一点“小确幸”。从利润表上来看,各方测算的“营改增”后税收减少额占证券行业总利润的比例在4.7%--6.5%左右。但对不同券商的影响不一,具体取决于进项、销项和免税范围及其券商具体的业务收入和成本结构。
从计税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对于券商主要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预计不太可能对个人投资者额外再收取增值税,大概率是通过券商自身的财务系统从佣金收入中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利息收入,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类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等,属于隐形收入,在测算中划归为免税项目,因此对于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较高的券商,“营改增”将有较大的税负减少的空间。
从销项来看,券商的业务及管理费用一般占到支出的90%,其中主要是人力成本,占比达到70%,基本无法抵扣。最大的销项抵扣来自租赁费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如营业部网点大部分是租赁的,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这部分取得的发票可以纳入进项抵扣。此外,还有邮电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基金销售费等,只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为了应对“营改增”,建议券商可以考虑优化费用支出结构增加进项抵扣,降低税负。如在人力成本方面,可以通过改进业务模式,通过外包将内部服务转化为购买服务,从而将不可抵扣的人力成本转化为可抵扣的成本。
难度在于改造系统流程
相比于税负问题,改革最大的难度是在于改造内部系统流程上。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系统改造,券商的系统和接口非常多,在短时间内要做好系统的改造、价税分离难度很大,系统测试的周期短,纳税遵从的成本会上涨。庞大的系统改造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日常业务工作,应尽早做好应急方案,尽早与客户和税局沟通,做好价税分离、明确发票开票日期等于税务相关的细则,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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